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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的道德
www.syn.ac.cn     发布时间:2009-08-21 08:33    栏目类别:人文阅读

      自汶川大地震以后,企业社会责任在中国也成了一个耳熟能详的热点词汇。“责任”这个词在这里的使用非常重要。因为在康德看来,只有出于责任的行动才有可能具有道德意义。相反,如果是出于精明和好心,虽然是行善事也并无道德意义。他说:“在能够善良的时候善良,是一种责任。然而有很多人既不是出于虚荣心,也不是出于自私的动机而表达了善良,他们在播撒欢乐的时候感到一种内心的满足,在自己能够做到使他人满意的时候感到欣喜。但是我要说,尽管这种行为很有责任感,很值得钦佩,但这却并不是真正的道德行为。”

  然而人的动机是很难猜测的。比如王老吉,以地震为题材成了营销上的大赢家。它的行善,是出于商业上的精明、对灾区人民的同情,还是一种纯粹的责任感呢?我们确实无法分清楚。故此康德的这个标准尤其让深受儒家思想教导的中国人难以接受。

  总的看来,我们中国人更习惯的是“子贡赎人而不受金,孔子恶之”的评判标准,注重的是结果而非动机。这种以结果为导向的道德建构,使得我们的道德观显得外向,过于偏重人际互动而缺乏个体的深思熟虑。余秋雨的20万元捐款出了问题之后,易中天们立即蹦出来晒捐款凭证。这一行为,使得他们的捐款行为彻底丧失了康德眼中的道德意义。所以不妨说,中国人的道德观是存在于主体性中间的,康德的道德观却是建立在主体性之上。显而易见,我们的道德观更容易形成对他人的强迫。

  哈佛大学的诺曼鲍伊从康德的三条绝对命令出发,讨论了公司的道德问题。他力图论证说,公司作为一个社会活动的主体,作为成员的道德共同体,不仅也像个体那样有责任遵守这三条绝对命令,而且这样做的公司也能够赢利。这在我看来是古怪的,因为如前所述,按康德的本意,你做一件有利于公司赢利的事情,不论客观上会产生怎样的效果,该行为都不再有道德意义了。而且,既然康德的第二条绝对命令是“不论是谁,在任何时候都不应该把自己和他人仅仅当做工具,而应该永远看做自身就是目的”,那么在此限定条件下,我们很难推导出股份制有限公司的道德合法性。因为向股东提供最大的利润回报,是对职业经理人的契约规定。而按照康德的第一条绝对命令——要只按照你认为同时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——契约就必须得到遵守才行。股东的利润、员工和客户这三者,各自成为自洽的目的,这在我们是无法想象的事情。最道德也最符合实际的说法是:通过满足客户的需求,实现股东的利润回报,同时体现了员工自身价值。那么,客户还是没逃脱工具化的命运。

  关于股份制有限公司中股东、客户和员工三者的价值排序,以前从没有人认为这还能成为一个问题——既然是股份制公司,股东利益是目的,善待员工和满足客户需求是实现目的的手段,天经地义。米尔顿弗里德曼干脆地说:“股份制公司,除了为股东提供利润回报之外,别无社会责任。”但是随着股票市场的电子化,大股东不再是罗斯柴尔德之类有名有姓的somebody,而是不计其数的散户,或养老基金这种nobody的集合体。股东被虚化了。它先前所占据的显赫地位就要由新的东西来填补。这个新贵往往是客户。理由是公司作为一个社会活动主体,其价值是向全社会做出贡献。但是像万科这样的公司,其股东数远超过它的客户数量。为数量多得多的股东创造价值,难道不是更大的善?相比之下,阿里巴巴上市,马云把别人的钱揣在口袋里之后宣布他们公司是员工第一、客户第二、股东排第三。这就让人不能不提出质疑:你为什么不在别人掏钱之前宣布这个名分排序呢?

  另一位弗里德曼——哈佛大学的本杰明M弗里德曼也持有与米尔顿弗里德曼相同的观点。他认为经济增长不仅可以普遍增加人们的收入,更能促进社会的民主化进程,从而实现经济利益和政治权利的分配正义。所以他认为道德也如财富,斯密的那只看不见的手同样在起着最大的作用。这种说法,姑且称之为美国版的“发展才是硬道理”。我们中国人其实是很容易接受这种思想的。因为它让人无法不联想起“仁者乐山”——山无言而草木葳蕤。老子说“大哀默默,小哀喋喋”,企业的道德似乎也是如此。闭上嘴巴赚钱,就是一个公司最大的道德。

  《经济伦理学:康德的观点》(美)诺曼E鲍伊译者:夏镇平 上海译文出版社 2006年9月
注:本文只代表作者本人观点

(来源:中国经营报 作者:肉唐僧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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